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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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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5: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各州、市、地公安局:
      
       近期,公安厅接到部分涉爆企业反映: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企业自行建设固定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或购买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过程中,存在强行指定建设单位、销售企业、安评企业和技防安装企业等问题,甚至有违规违纪行为,严重侵害了涉爆单位合法权益,扰乱了爆破安全管理秩序,企业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建设管理工作。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库、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库、民用爆炸物品直接入井下库或采取“一体化”爆破作业(不过夜储存)的单位可不建地面储存库,但作业现场须有专用临时储存(柜)箱。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建设应依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标准要求,由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并有民用爆破器材、弹药、火炸药等相关专业设计经验的单位设计;治安防范系统工程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的规定,由具有二级以上安全防范资质的公司(在新疆安防协会网站查询)设计建设;安全评价工作要按照《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由具有民爆、烟花爆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中国爆破协会网站查询)进行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在使用前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对治安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但涉爆作业单位储存库建设单位、购买、评价机构、技防安装等均属企业内部活动,企业有权自行选择服务对象,公安机关不得违规推荐或指定。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移动库安全管理工作。自2009年公安部、公安厅推广应用民用爆炸物品可移动储存库以来,可移动储存库对于保障临时爆破作业(流动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对固定库房的有益补充。但是,由于可移动储存库属推广应用新型科技产品,其相关规范标准不明确,加之监管工作滞后,涉爆单位反映疆内销售可移动库品种繁多、检测部门多、质量良莠不齐、价格虚高、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个别地区还存在公安机关强行推荐、指定销售等违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可移动库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障涉爆单位的合法权益。从即日起,全区暂停新增购买使用可移动储存库,企业已购买在用的可移动储存库可继续使用,公安机关要严格监督落实现使用可移动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三、严格依法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是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但是,仍有少数地方、民警置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不顾,随意侵害涉爆单位合法权益,甚至利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建设、购买、安评等机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强行推荐,“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严重扰乱了爆破作业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立即整改,坚决查处执法不公、侵害涉爆企业合法利益、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坚决严肃查处一起;对执法犯法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公安厅对接到群众关于此类问题反映线索,将逐一倒查核实,一经查实,将严肃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10月26日
      
      
原文网址:
  1. http://www.cbsw.cn/news.do?newsId=9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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