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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工部关于开展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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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信部安【2012】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加强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应用管理,规范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生产管理秩序,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安全生产秩序,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决定开展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推广应用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推行科研、生产、爆破一体化模式是国家民爆行业鼓励发展的方向。推行一体化模式,既可以降低民用炸药生产、运输、使用及储存各环节的安全风险,有利于社会公共安全;还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利于经济发展。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和鼓励民用炸药生产、销售、爆破作业企业以及大型矿山企业等通过重组整合、延伸产业链,积极实施一体化发展,有效提升了民爆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但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虽然简化或取消了炸药敏化、装药及包装等环节,但其炸药基质的混制过程与传统的乳化炸药地面线生产方式十分相近,而从近20年发生的13起乳化炸药生产安全事故看,85%的事故发生在炸药基质混制环节,充分说明了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仍然是一种具有高危属性的生产方式。需要从技术和管理等各个方面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近期在推广一体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苗头:个别地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拟违法审批现场混装生产系统,部分未获民爆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现了非法购买现场混装车的动向。这些行为一旦实施,将重现“小、散、低”,产能严重过剩的局面;将引发恶性无序竞争,打破供需平衡的局面;将大大增加各类不安全因素及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系统“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行业安全的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区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对违法审批、违法建设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系统及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二、开展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的总体要求

  开展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应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严禁非法建设、生产与销售
  炸药现场混装车及其配套的设备属于民爆生产专用设备,在作业现场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工业炸药或在炮孔内形成炸药的方式均属工业炸药生产方式。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的生产单位必须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范围进行生产。
  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严禁从事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的建设和生产经营,严禁在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配套的地面站内生产炸药,严禁使用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生产及销售包装炸药。
  (二)严禁非法购销硝酸铵、现场混装车及其配套设备
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炸药混装车销售管理的通知》(工信安函[2010]43号)的相关要求。严禁硝酸铵生产、销售单位向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硝酸铵;严禁向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现场混装车及其配套设备;严禁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的单位购买现场混装车及其配套设备。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督查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有关政策要求不彻底、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查处。对相关企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内容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查处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情况
  查处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检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检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等安全保障条件;检查现场混装炸药生产、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是原材料购买、使用情况);检查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配套专用仓库的实际运行情况。
  (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对非法建设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系统、非法生产现场混装炸药、非法购销现场混装车及其配套设备、使用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生产包装炸药、使用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在地面站混制成品炸药等行为,以及非法购、销硝酸铵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严肃查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取消生产销售资质的处罚;民爆科研单位及设备生产单位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责令其退出民爆行业,并将其生产的所有设备设施从民爆专用设备目录中删除;对于其他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各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检查属地安全监管落实情况
  检查各省、市(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地进一步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重点检查跨区域作业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属地安全监管情况。严肃处理对违规企业姑息纵容、对违规行为熟视无睹、落实相关政策不力的部门。
   四、具体安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
现场混装炸药生产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各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的有关企业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二)督查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上旬)
在完成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跨区域作业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生产及管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改总结阶段(10月份)
  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梳理出现问题和汇总安全隐患基础上,提出明确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并于10月15日前将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打非治违”行动总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力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安排,抓出实效,不留死角,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行业安全生产秩序。

  (联系电话:010—68205388)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原文网址:
  1. http://www.gzjiulian.com/Info.aspx?ModelId=1&Id=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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