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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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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信安函 [2012] 1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的目录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爆行业现状,我司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附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摘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民爆生产环节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3)界定的0、Ⅰ、Ⅱ类专用设备,以及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炸药生产地面站等实施目录管理,不定期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目录》)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爆专用设备,该设备生产企业可提出将其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一)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畴的;(二)通过我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或进口设备通过我部组织的安全评估)的;(三)为合法设备生产企业,有满足设备产品标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四条申报材料:(一)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进口设备的安全评估证书);(三)该专用设备的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原理示意图及外形图片;(四)达到批准试产量的用户证明;(五)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证明;(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年检证明(首次申报需提供原件)(七)其他需要证明的文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一)凡具备申报条件的,由设备生产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二)经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我部;(三)我部组织民爆行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四)专家审查意见经我部核审后,在网上公示二十天。(五)符合条件的,由我部予以公告。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专用设备目录》:(一)申报资料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因设备固有缺陷原因发生过燃爆事故的,或生产过程中出现过严重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设备技术性能低于行业技术指标列入行业淘汰的;(四)被执法部门裁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第七条对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民爆专用设备,我部在网上公示二十天;无异议的,予以公告。第八条因第六条(一)、(二)情形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生产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全部召回在用的已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专用生产设备;对不及时召回的,暂停使用该设备的民爆产品生产线的生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设备生产企业承担。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设备生产企业已上《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目录资格,并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一)销售应纳入《专用设备目录》管理而没有上《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二)将其设备销售给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三)冒用已上《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名义,销售其它设备的。第十条已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民爆专用设备在核心结构、控制方式、主要性能指标方面等出现重大变化的,设备生产企业应重新申报。第十一条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第六条规定,每年三月底之前对辖区内已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管理的设备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复查,提出复查意见(见附件2),我部对复查结果予以公告。第十二条进口民爆专用设备的引进推广企业在本办法中视同设备生产企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网址:
  1. http://www.gzjiulian.com/Info.aspx?ModelId=1&Id=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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